喜讯丨10月15日起,外贸企业将享受“两证合一”出口便利政策 |
发布人:江阴综合保税区 发布日期:2019-10-10 点击:10704 |
日前,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贸促会发布公告,决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改革工作。 以下是原文: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
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的公告
2019年第39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精神,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改革工作(以下简称“两证合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两证合一”采取商务部门负责备案、采集和推送信息,海关、贸促机构接收导入备案信息的业务流程模式,实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一次受理、一次备案、一次发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同时完成了原产地企业备案。
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用与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产地管理系统对接,实现部门间系统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在“总对总”层面实行备案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
三、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新备案或变更备案后,可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相关规定,直接向海关、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不再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
四、“两证合一”前已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证书申领方式和流程保持不变;“两证合一”前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且未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企业,可直接申领原产地证书;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生产型企业,可向海关或贸促会备案并申领原产地证书。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
2019年9月23日
“两证合一”改革采取部门间系统“总对总”数据对接方式,通过“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实现了企业备案数据的自动推送、采信和确认,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同时同步完成原产地企业备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与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是海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两证合一”,实现两个备案“一口受理、一次审核、一次备案”,为企业免去了重复录入信息、上传资料的麻烦,简化了办事程序,节省了办事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两证合一”后,出口企业直接获得原产地企业备案资质,有利于提高企业申领意愿,进一步提升优惠贸易协定利用率,促进出口企业利用原产地证书在进口国家或地区享受关税减让,充分释放关税优惠红利。
来源:商务部官网、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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