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办法》的通知 |
发布人:江阴综合保税区 发布日期:2010-04-14 点击:23649 |
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办法》的通知 苏汇发〔2009〕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南京市各支局,江苏省各省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渣打银行南京分行,比利时联合银行南京分行,恒生银行南京分行,东亚银行南京分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方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的货物贸易结算,经过试点,分局制定了《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允许区内企业用人民币向区外企业支付进口货款,区外企业凭相关凭证办理出口核销手续。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心支局接到《办法》后,要及时通知辖内各保税监管区域管理机构以及银行、企业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 联系人:刘钢,联系电话:025-84790277,传真:025-84790373。 附件:
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办法 二○○九年八月三日
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方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的货物贸易结算,根据《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出口收汇核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指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以及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业务,指江苏省内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对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出口货物项下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业务。 第四条 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业务,区外企业须按出口核销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区内、区外企业应签订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合同,辖区海关签发以 人民币计价的区外企业出口报关单 和区内企业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第六条 区内企业办理人民币货款支付时,须在人民币支付和划转凭证的用途或备注栏内注明“保税区企业进口货款”,供收款银行辨认资金性质。同时应向付款银行提交《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进口合同或协议、进口发票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等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供付款银行核实划转的人民币资金用途。付款银行应对区内企业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电子底账进行核注、结案。 第七条 区内企业应及时将采用人民币结算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复印件提供给区外企业,供区外企业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八条 区外企业在收到区内企业的人民币货款后,应向其人民币收款银行提交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说明、中国电子口岸IC卡等材料,办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手续。 第九条 区外企业人民币收款银行应根据区外企业提供的材料,对相应的人民币货款进行确认,参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为区外企业办理等值出口可收汇额度的核注,并出具人民币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凭证,收款银行要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凭证上注明“保税监管区货款收入,已办联网核查”字样,并编写22位国际收支编码。 第十一条 区外企业在《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法》规定的核销期限内,持以下资料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一式两份);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3.区外企业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4.区内企业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5.银行签注的并盖有“保税区货款收入,已办联网核查”字样的人民币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凭证; 6.区内企业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7.区内企业进口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电子底账核注证明。 第十二条 外汇局应对银行和区内、区外企业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在江苏省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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